來源:科學時報2011年1月28日A3版 周末評論
標題:水資源調控能力是社會管理重要標桿
作者:何云峰
據報道,“即將公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把水利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優先領域……將明確政府是投資主體,由政府財政的投入帶動社會投資”。水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戰略資源,政府對水有著不可推卸的社會管理責任。中國水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嚴重。去年的西南大旱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也凸現了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嚴重問題。
水不僅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前提條件。沒有水資源作為戰略保障,發展是不可能的,可持續發展更會成為一句空話。雖然水產業很多情況下可以市場化,水資源利用和開發可以成為企業行為,但對水的社會管理責任則必須以政府為主導,擔當起其應該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
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和人類行為的影響,水資源通常會出現不平衡,洪澇干旱的發生是水資源分布不均的表現。當水資源分布不能很好地保證可持續發展的時候,政府必須對其加以宏觀調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發展有最基本的條件。政府對水資源的宏觀調控能力通常是政府社會管理的重要標桿之一。
水屬于公共資源,不僅影響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速度和文明的發展進程,而且會直接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水利益公平是整個社會公平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水使用公平、水收益公平、水發展公平等諸多方面。但水利益可能會導致一部分群體的公共利益跟另一部分群體的公共利益之間、個人利益之間以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發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一個中間人出面進行利益調節。而這個中間人多數情況下只能是政府來擔當。政府的水利益調節責任就是要實現與水有關的社會公平。
水利益在根本上是水利益糾紛。為了保障社會穩定,政府需要以調停者、調解人的身份調處各種糾紛。當然,水糾紛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政府的行政調處往往也很重要。政府有責任對水糾紛加以及時處理。如果水糾紛在政府與民眾之間發生,政府的調解作用可能需要很多智慧才能處理好。政府必須對可能的水糾紛有所預見,對已經發生的水糾紛及時予以處理,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水矛盾巧妙化解,以防止水糾紛向嚴重的水沖突轉化,尤其要防止水暴力的發生。由于水在很多時候事關生死存亡,所以水糾紛演變為水沖突和水暴力的可能性往往會高于其他資源爭奪。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水糾紛的恰當處理對于社會穩定就會顯得非常重要。例如,當水企業要提高水價的時候,公民必定會因為經濟負擔加重,而與企業之間出現矛盾甚至直接的糾紛,那么政府必須通過對水企業實行政府審計、價格聽證等諸多制度來限制企業的行為,否則就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水糾紛通常會牽涉眾多民眾,政府的作為之意義非同小可。
而今,水科技日益發達,水技術越來越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方式。但水技術的運用需要有相應的標準和監督,否則就會導致市場混亂。政府的重要責任之一就是要通過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企業加以管理和監督。水技術的運用涉及健康衛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大問題”,是貫徹以人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沒有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程序,難以保證水的正面價值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涉及整個公共層面的監管責任必須主要由政府來承擔。
水養育了人類,也撫育了社會文明,但水也可能對人類生命產生致命的危害。水災水患、旱澇不均等都是其危害的表現。所以,人類需要對水進行有效治理。修筑江海河堤,興建水利工程,發展水產業等等都是有效開展水治理的途徑和方法。另一方面,人類的水行為牽涉面十分廣泛,水浪費、水破壞、水污染等都是人類不恰當的水行為。對這些行為,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有效治水、規制人類水行為等是政府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體現。
現代社會是一個更加重視非傳統安全的時代,水安全既是傳統安全也是非傳統安全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無論水生態安全,還是用水安全和水資源安全都要靠政府去保障。個人和一些組織(包括非政府組織)的行為只能局部地保護水安全,政府是在整體宏觀層面保護水安全。現代社會對水的社會治理日益精細,大量的水設施、水工程、水處理設備、水技術都需要有安全保障。很多的水源保護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和公民福祉安康。一旦水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社會恐慌必然產生。在水治理市場化的背景下,水安全還會具有很多非傳統安全的意義。例如,大量外商并購水處理設施和水利設施,一旦經濟蕭條,或者戰爭爆發,很可能會出現恐慌性撤資,甚至報復性逃亡。這就會帶來嚴重社會安全危害。所以,政府必須以國家安全的視角擔當起水安全責任。
(作者為上海師范大學知識與價值科學研究所所長)
標題:水資源調控能力是社會管理重要標桿
作者:何云峰
據報道,“即將公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把水利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優先領域……將明確政府是投資主體,由政府財政的投入帶動社會投資”。水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公共戰略資源,政府對水有著不可推卸的社會管理責任。中國水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嚴重。去年的西南大旱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也凸現了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嚴重問題。
水不僅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前提條件。沒有水資源作為戰略保障,發展是不可能的,可持續發展更會成為一句空話。雖然水產業很多情況下可以市場化,水資源利用和開發可以成為企業行為,但對水的社會管理責任則必須以政府為主導,擔當起其應該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
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和人類行為的影響,水資源通常會出現不平衡,洪澇干旱的發生是水資源分布不均的表現。當水資源分布不能很好地保證可持續發展的時候,政府必須對其加以宏觀調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發展有最基本的條件。政府對水資源的宏觀調控能力通常是政府社會管理的重要標桿之一。
水屬于公共資源,不僅影響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速度和文明的發展進程,而且會直接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水利益公平是整個社會公平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水使用公平、水收益公平、水發展公平等諸多方面。但水利益可能會導致一部分群體的公共利益跟另一部分群體的公共利益之間、個人利益之間以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發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一個中間人出面進行利益調節。而這個中間人多數情況下只能是政府來擔當。政府的水利益調節責任就是要實現與水有關的社會公平。
水利益在根本上是水利益糾紛。為了保障社會穩定,政府需要以調停者、調解人的身份調處各種糾紛。當然,水糾紛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政府的行政調處往往也很重要。政府有責任對水糾紛加以及時處理。如果水糾紛在政府與民眾之間發生,政府的調解作用可能需要很多智慧才能處理好。政府必須對可能的水糾紛有所預見,對已經發生的水糾紛及時予以處理,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水矛盾巧妙化解,以防止水糾紛向嚴重的水沖突轉化,尤其要防止水暴力的發生。由于水在很多時候事關生死存亡,所以水糾紛演變為水沖突和水暴力的可能性往往會高于其他資源爭奪。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水糾紛的恰當處理對于社會穩定就會顯得非常重要。例如,當水企業要提高水價的時候,公民必定會因為經濟負擔加重,而與企業之間出現矛盾甚至直接的糾紛,那么政府必須通過對水企業實行政府審計、價格聽證等諸多制度來限制企業的行為,否則就會影響整個社會的穩定。水糾紛通常會牽涉眾多民眾,政府的作為之意義非同小可。
而今,水科技日益發達,水技術越來越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方式。但水技術的運用需要有相應的標準和監督,否則就會導致市場混亂。政府的重要責任之一就是要通過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企業加以管理和監督。水技術的運用涉及健康衛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大問題”,是貫徹以人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沒有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程序,難以保證水的正面價值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涉及整個公共層面的監管責任必須主要由政府來承擔。
水養育了人類,也撫育了社會文明,但水也可能對人類生命產生致命的危害。水災水患、旱澇不均等都是其危害的表現。所以,人類需要對水進行有效治理。修筑江海河堤,興建水利工程,發展水產業等等都是有效開展水治理的途徑和方法。另一方面,人類的水行為牽涉面十分廣泛,水浪費、水破壞、水污染等都是人類不恰當的水行為。對這些行為,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有效治水、規制人類水行為等是政府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體現。
現代社會是一個更加重視非傳統安全的時代,水安全既是傳統安全也是非傳統安全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無論水生態安全,還是用水安全和水資源安全都要靠政府去保障。個人和一些組織(包括非政府組織)的行為只能局部地保護水安全,政府是在整體宏觀層面保護水安全。現代社會對水的社會治理日益精細,大量的水設施、水工程、水處理設備、水技術都需要有安全保障。很多的水源保護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和公民福祉安康。一旦水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社會恐慌必然產生。在水治理市場化的背景下,水安全還會具有很多非傳統安全的意義。例如,大量外商并購水處理設施和水利設施,一旦經濟蕭條,或者戰爭爆發,很可能會出現恐慌性撤資,甚至報復性逃亡。這就會帶來嚴重社會安全危害。所以,政府必須以國家安全的視角擔當起水安全責任。
(作者為上海師范大學知識與價值科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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